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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避免因老年失智、失能,让养老金被不孝子女滥用,或是遭有心人士诈骗,有些民众会选择在自己意识清楚之际,将部分财产约定信托,即使日後无法自理生活,也能让财产按照信托契约来照护自己的老年生活!
文 / Money钱
预防子女争产、高龄诈骗,用安养信托守住老本
为了避免因老年失智、失能,而让养老金被不孝子女滥用,甚至遭有心人士骗取,有些民众会选择在自己意识清楚之际,将部分财产约定信托,即使日後无法自理生活,也能让财产按照信托契约来照护自己的老年生活,剩余资产再分配给子女。
根据信托公会统计,截至今年 3 月底,信托财产余额达到约 11.6 兆元,创下金管会推动信托 2.0 计划以来的历史新高纪录。只不过,依然有很多民众认为信托属於高资产族的专利,或是年纪还轻不须考量信托而没有相关规划。究竟信托是什麽,何时该进行规划,以及能如何运用以保障晚年生活?来看看专家的解析。
在大众印象中,信托经常与「有钱人专利」做联想,对此,台湾理财顾问认证协会常务监事廖一聪表示,信托是具有控制权的财产管理制度,受到法律保障,节税仅是信托的功能之一,一般民众都可办理。
廖一聪进一步解释,信托是指,委托人(财产的原所有权人)基於不方便管理、没时间管理、没有能力管理等原因,或是希望离世後还能用自己约定的方式管理财产,而提早将财产信托给信任的人,也就是受托人,其身分可以是银行、亲友或是个人的投资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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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交付信托,按照契约妥善管理
受托人再依照与委托人协议签订的信托契约,以此管理信托财产,将信托财产运用所产生的所得利益或本金,交付给委托人想要照顾的受益人,可能是委托人自己、子女或用於公益,并透过信托监察人的专职监督,确保受托人按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,甚至能及早安排意定监护人,保障自己的老年可受到妥善照顾。
因应高龄化趋势,安养信托逐渐受重视,对於想约定信托的人,廖一聪建议,意外与明天不知哪一个会先到来,故约定信托务必趁早。委托人若能趁着有能力做财务管理时,将部分资产用於信托,并定期审视运作状况,再根据个人情况调整信托内容,能使其更加完整。
廖一聪举例,丈夫已过世的 70 岁 A 女士,因子女都在国外定居,考量日後安养与财产继承,她趁着身体健康时,变卖不动产与股权,以 1,500 万元购买年金保险,并用 1,500 万元规划安养信托,其中 50% 运用於现金与定存、另 50% 用於投资 ETF。
依照 A 女士的财务规划,她的每月生活费为年金给付 5 万元,安养信托每月给付养生村月费与相关生活开销 3 万元,约定日後的医疗与长照费用,由信托帐户直接转帐缴付给医院与照护机构,当 A 女士逝世,年金与信托余额由子女平均分配,免除遗族争产的隐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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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数银行无信托门槛,另有 4 种相关费用
根据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资料,部分银行的信托承作门槛最低 30 万元起,多数银行则没有设金额门槛,也就是可以按照委托人的需求做信托规划,以下说明 4 个基本相关费用。
- 规划服务费:按照个案洽谈,身心障碍者与公益类的费用较低。
- 签约手续费:通常仅在签约时一次付清,依照信托财产金额收取 0.1%~1% 不等,最低 3,000 元起。
- 信托管理费:信托启动後才须支付,按照信托财产净值的年率 0.2%~0.6% 计收,每月最低 1,000 元起。
- 修约费:每次修订信托契约时收取,一次最低 1,000 元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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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财产具独立性,不计入受托人遗产
可能有些人会认为,生前立定遗嘱也能做好财产传承,避免後代争产,对此,信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胡硕匀表示,遗嘱着重於遗产分配,信托则重於管理财产,并按照信托契约,在委托人的生前或身後管理、运用财产。
胡硕匀指出,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,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保管後,受托人虽然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,实际上信托利益归属於受益人,信托财产独立於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之外,不会成为受托人的债权人求偿标的,若受托人过世,信托财产也不计入受托人的遗产。
设立信托除了能由受托人专业管理财产,妥善规划也能达到节税效益。胡硕匀举例,若想将财产赠与子女,可以约定「他益信托」,也就是信托本金於契约终止後移转给子女,孳息则属於委托人所有。
约定这类型的信托虽仍须课徵赠与税,但因信托财产赠与价值的计算基准,是以税法指定利率复利折算到信托成立时的现值,以此善用信托规划,仍可达成节税目的。
若想妥善规划信托财产,廖一聪与胡硕匀均建议,应先了解信托契约,设想该如何管理、给付条件等内容,才能让财产按照本人的意念安排,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也能照顾子孙。
认识信托监察人与意定监护人
信托监察人 由委托人指定,可以是信任的亲友、社福团体等对象,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,以此保障受益人权益,确保信托能按照契约运作,信托启动後,若委托人想变更契约内容,也须经信托监察人同意执行。
意定监护人 当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,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力,但监护人有可能解除信托,且由法院决定的法定监护人不一定符合委托人喜好,容易有道德风险。为避免如此,可事先安排「意定监护人」。
「意定监护」是指在没有失能、失智的情况下,预先以契约方式选定 1 人或数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,且在意识清楚时可以任意更换。一旦个人的意识与能力受限时,得由法官指定该名(或数名)人选为自己的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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