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:CFP 持证人 杨馥瑄
陈太太是自家公司的连带保证人,因为受到疫情影响,公司营运出现困难,想到自己多年前听保险业务员说保单有隔绝债务、保全资产的效果,所以用私房钱买了一些储蓄险、医疗险,希望能透过保单规划,在风险来临时保障自己和家人未来的生活品质,到底保单能不能被当作一般财产被强制执行呢?
以往大家对保单的观念是可以隔离债权,要保人在因故负债或欠税时,因为保单不可被强制执行,所以依旧能透过保险照顾想照顾的人。如今因为 111 年最新裁定出炉,恐怕我们也要开始改变这样的观念!
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号裁定统一见解,认为执行法院於必要时,可以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的人寿保险契约,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。
让我们来快速了解一下这个裁定当中的重点:
- 债务人之财产,凡具金钱价值者,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让与,或依性质不得为让与者等外,均属其责任财产,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。
- 保单价值,实质上归属要保人,要保人基於寿险契约请求返还或运用保单价值之权利,应为其所有之财产权。
- 依契约自由原则,要保人之契约上地位,於符合保险法规定之情形下,得为变更,亦得为继承,凡此,均与一身专属权具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之特性有间。
- 要保人基於寿险契约请求返还或运用保单价值之权利,为其所有之财产权,即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。而终止寿险契约,乃使抽象之保单价值转化为具体解约金偿付请求权所不可欠缺,系达成换价目的所必要之行为,执行法院自得为之。
- 寿险契约,常见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属生活,安定社会之功能,执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终止权执行解约金债权时,仍应审慎为之,并宜先赋予债权人、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之机会,於具体个案依强制执行法第 1 条第 2 项及第 122 条等规定,兼顾债权人、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,为公平合理之衡量。
因为大法官裁定只对该案及并案有拘束力,目前各法官见解仍有不同,未来想要透过保险好好的照顾家人,以下有几点提供参考:1. 以後保单是否可强制执行,其重点应该会是「执行保单解约换价是否影响要保人及其家属生活?是否符合比例原则?」 。2. 先欠税(债)後买保单,该保单被执行的风险大幅提高。3. 投资型保单、储蓄型保单等理财类型的保单相较於无解约金的医疗型保单,其保单价值金有较高可能被视为财产而被强制执行。4. 债务人在保单当中属於要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三种不同身分下,面临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,在规划保险的时候要跟保险顾问好好的讨论沟通,做最合适的安排。
作者简介
姓名:杨馥瑄
经历:
- 台湾国际认证高级理财规划顾问CFP
- TFPA台湾理财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
- 乐学网[理财观念实务班]讲师
- 理财周刊线上直播课程讲师
- Smart智富月刊保单评选委员
- 政治大学寿险经营管理硕士学分班
- 台湾大学高阶财富管理研究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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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载自台湾理财促进会,原文於此
(图:shutterstock,仅为示意 / 本文内容纯属参考,并非投资建议,投资前请谨慎为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