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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予动物「公民」身分是走火入魔,抑或有所依据?《动物公民》

文|钱永祥(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)

  探索动物权利的新领域

  从彼得.辛格的《动物解放》在一九七五年出版之後,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历程,「人类与动物的关系」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道德议题,进入了学院以及公共领域。动物保护运动在许多国家勃兴,不少国家通过了各种改善动物处境的立法,哲学家接二连三发表动物伦理学的深刻着作,近年来所谓「动物研究」或者「人类-动物研究」也跨越多个学门与领域,继文化研究与性别研究之後,为人文社会学科开辟了新的视野。无论在社会实践上,还是在学术理论方面,「动物」都是当前一个成长中而且富有潜力的议题。

  虽然动物受到的关注愈来愈多,保护动物的立法愈来愈普遍,可是在人们的观念中、在主流的动物伦理学里面,动物最多只取得了道德上的地位,也就是获得了道德权利,从而彰显了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是有道德上的是非对错可言的。这跟以往人类中心主义笼罩下的蒙昧时代相比,已经大有进步,可惜道德地位并不等於法律保障,也无法保证政治权利。虽然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已经不少,这些「福利」背後的法理仍然偏向人类的利益,再加上一些人道的考量,如此而已。至於动物本身的法律地位,还是处在一种灰色地带。结果如本书的两位作者所感叹的,经过几十年的努力,虽然在动物福利上有不容忽视的具体进步,可是一九六○年以来全球野生动物的数目还是减少了三分之一,一九八○年以降全球肉品的消耗量则巨幅成长了三倍,整体而言动物保护运动的成效不能乐观。他们认为,问题在於动物伦理学只谈动物的道德地位、道德权利,是过於消极了。要打破这种僵局,需要发展出新的道德框架,直接将动物议题连结到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原则上,才能看清楚在动物的福利之外,人类还应该赋予动物什麽样的政治与法律权利。针对这个目标,两位作者认为,政治哲学中的公民理论,可以提供思想和策略的参考。

  大家听到赋予动物「公民」的身分,让他们享有一定的公民权利,一定觉得匪夷所思,认为这是动物保护运动走火入魔的徵候。不过在嗤之以鼻之前,我们应该先了解这种主张是不是也有它的理据。

  政治理论的一个核心关注就是权力的使用是不是正当的,权力关系是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。现代国家以各种法令介入动物的管理,也容许国民以各种方式使用动物,那麽政治理论是不是也应该问一问,国家对待辖下动物的方式能满足正义的要求与期待吗?

  坦白说,政治理论根本不曾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。原因很简单:政治学从始祖亚里斯多德以降的看法就是,动物没有语言能力、缺乏理性思考能力,所以动物不可能成为政治社群的一份子,相应的政治理论也就不必思考动物在现代国家中的位置。当代的动物伦理学只谈动物的道德地位,不敢越雷池一步去思考动物有没有政治地位,也是基於同样的假定。动物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共同前提就是:公民必须具备语言能力与理性能力,因此动物不是公民。这个前提当然很荒唐:暂时不谈动物,难道婴儿、精神疾病患者、低能人、失智痴呆患者、植物人、失能老人就要被迫沦为政治社群里的隐形人甚至非人吗?正义的崇高理想对他们不适用吗?

  本书的主要贡献,即是大胆而认真地挑战这个前提。本书的两位作者之一金利卡教授在中文世界相当知名,他探讨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、少数族群与公民身分的几本名着已经译成中文;他的《当代政治哲学导论》广受赞誉,在两岸都有无数读者。身为加拿大人,他特别关注原住民族在现代国家中的公民地位与文化权利。他的《多元文化公民权》提出了在普世的公民权利之外,少数民族应该拥有自己的专属公民权,对台湾的原住民运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。另一方面,他与另一位作者唐纳森把这个原则推进到一般族群内部的残障、失能、失智等缺乏语言能力与理性能力的弱势群体,维护他们的公民权,争取他们的特殊权益。到了本书,他们再推进一步,用这个原则延伸公民权这个概念,推广到同样被认为没有语言、没有理性的动物身上。

  本书的理论架构复杂,论证严谨细密,在此我无法深入细节。但是书里有两个观点,堪称全书论证的支柱,值得在此挑出来稍加叙述,帮助读者掌握本书的思路。

  首先需要强调,两位作者并不是抽象地谈动物有(或者没有)公民的地位。他们的着眼点是「关系」,强调具体的关系才会带来具体的责任。举例而言,狼跟狗在许多方面都属於同一物种,但是因为狗进入人类的社会已经上万年,体型、行为、习性都被人类所改变,基本上已经成为人类社群的成员,但是狼群仍然在原野自行生活。人类与狗的关系非常深厚,造成了狗必须与人类一起生活,所以人类对狗应该承担大量的责任,对狼却无此义务。这时候,我们应该承认狗有权利成为人类社会的成员,但是狼并没有这种权利。

  当然,「关系」一词的所指过於广泛,那麽在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之中,哪些关系会带来政治性的责任,特别是把动物纳入人类社群的责任?本书根据与人类关系的不同,将动物分成三类,分别是人类驯养的动物,纯粹的野生动物,还有与人类混居的野生动物。对应於这三类动物,人类要负的责任也不一样。

  宠物与家畜属於驯养的动物,与人类的关系密切,但由於受到人类几千年来的控制与使用,已经无法再回归自然自行生存,必须依赖人类提供保护以及生活的资源,因此人类对这类动物负有绝对的责任。野生动物在山野、海洋自行谋生,与人类很少发生关系,理论上人类对牠们并没有责任。但是随着人类在历史上对牠们施行种族灭绝式的捕猎,加上大幅度开发森林原野,污染海洋,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。为了补偿与纠正这些伤害,人类有责任恢复、尊重野生动物原有的生存栖地,但是不必介入更多。至於混居在人类社会的野生动物,例如老鼠、松鼠、麻雀,以及都市里的鸽子,郊区的猕猴等等,虽然住在人类的身边,却避免与人类互动。人类对牠们的责任,可能只限於承认牠们的居住权以及消极的保护。

  本书另外一个重要的观点是,如果从「关系」这个角度去探讨责任问题,可以看出不同的关系界定了不同的人类身分,也就蕴涵着不一样的责任。在今天,许多社会都面对着三种身分的人类,分别是公民、境内的少数民族,以及外籍住民。公民指一般的本国同胞,大家组成自己的民族国家,共同拥有领土与主权,享有在国内自治的权利。本国同胞的关系紧密,国家有责任给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权利与自由、社会福利,以及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。其次,境内还有独立的少数民族,通常指早已定居於斯地的原住民族,他们对於「传统领域」拥有主权与自治权,也有自己的文化、语言、生活方式,必须受到尊重。原住民族享有国家的一般公民权,另外还拥有不受强势民族殖民、剥削、驱赶的权利。这些权利通常可以回溯到历史上的伤害与掠夺,因此需要获得赔偿或者补助。

  最後一类人,就是国境之内的外籍住民,包括了难民,无意入籍的移民,以及大量的短期或长期的合法与非法移工。这类居民与境内的公民以及原住民的关系更为复杂;他们并没有公民权或者自治权,但是他们仍然应该获得一些保护与协助。

  拿上述的动物分类与人群分类相互参照,也就是借用三种人类社会成员的身分以及权益,回头看驯养动物、野生动物,以及混居在人类社群中的野生动物,思考牠们各自应该获得什麽样的成员权利,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。驯养动物可以比照一般的国民,享有公民的权利与福利;野生动物可以比照自成「国中国」独立生活的原住民族,获得生命、资源与栖息地的保障;至於混居在人类社会里的野生动物,则可以比照美国的阿米许人,「生活在一起但是保持隔离」,与人类和平共存,除了尊重与保护之外,并没有太多相互的义务。在此我说「比照」,作者未必同意;他们会认为从三种动物与人类的关系,已经可以直接导出牠们在人类社会中的成员权益,「比照」只是一种扩展我们想像力的辅助工具而已。这个问题,留给读者自行判断。

  阅读本书,我获得了许多启发。书里的主张,因为突破了现有动物论述的边界,有可能把读者的想像力绷到临界点,称之为思想实验可以,称之为冒险探索也不失当。但是回看作者的分析与论证,步步为营,衔接稳当,广泛引述各类经验性的佐证,细心剖析动物权与公民权在哲学、政治思想,以及法律上的各家观点,不能不承认有其强大的说服力。即使最後读者未必接受其结论,这趟阅读已经带着我们敲击思想的边界,也许在某个时刻,会有突破既有藩篱的惊喜与收获。

  阅读动物着作是一种打破成见的经验,我当初的启蒙拜辛格《动物解放》之赐,手中这本《动物公民》则激发了我继续前瞻思考的动力。不过理论上的创新固然有其价值,动物公民权最後要如何落实,仍然要看动保团体与关心动物的人们是不是信服,社会能不能接受,公共舆论会不会呼应,政府愿不愿意采纳。在此之前,我们要先挑战自己对於「动物公民」的成见,看看这本重要的着作能不能说服我们自己。

(本文为《动物公民:动物权利的政治哲学》序)

书籍资讯

书名:《动物公民:动物权利的政治哲学》 Zoopolis: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

作者:Will Kymlicka、Sue Donaldson

出版:猫头鹰

日期: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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