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|Benjamin van Rooij、Adam Fine
译|简秀如
我们的法律显然并非总是有效。从坏处想,它无法改变伤害性行为,也并未提供它承诺我们会得到的保护。当那种情况发生时,我们所有的只是一个充满书写规则的庞大系统,无法多做什麽来保护我们的生命、社会、市场及环境安全。因此,重点问题就在於:法律为何无法改进人类的行为?
我们站在一整班的法律系学生面前,把一小本《美国宪法》放在讲台上。我们要他们说明这是什麽。
几位学生说:「那是宪法。」
「不对,」我们说,「再看仔细点。」
「我们的基本权利。」另一位学生试着说。不对,再看一下。
「是法律。」另一位学生说。
不对,不算是。「你们真正看到了什麽?精确地说,它是什麽呢?」
「一套基本的法律规则。」「我们的核心社会结构。」
不对,还有别的说法吗?回答此起彼落,直到终於有一名学生说出我们期待的答案。
「这是一叠纸张。」
答对了:印刷了文字的纸。到头来,这就是法律密码的意义,或者起码它向来是如此,直到我们研发出数位法律资料库,把它变成了由零和一所呈现的文字。我们一旦看清了法律密码的真正意义,它无法改变行为的事实,似乎也就不那麽令人感到意外了。只是写下一段文字,那些立法者不知为何便冀望能改变真实的日常行为。然而,无论是印刷或数位形态,文字如何能影响我们的行为呢?书本里的法律如何能变成行动的法律呢?这可不是件简单的事。
要了解这一叠纸本规则如何能塑造行为,我们必须改变观点。与其吞下一颗神奇药丸而看见规则,我们真正要做的是,看清人们对这些规则的回应方式。这使得我们看到一种非常不同的密码,某种行为机制密码:行为密码。
想想安全带,每当你上了车,你就会系上安全带。你并未真正察觉到这个动作,这不算是一个有意识的决定,你也并未真正去思考要求你这麽做的特定法律。事实并非总是如此。几十年以来,绝大多数的驾驶人及车辆乘客并未使用安全带。
一九六八年,美国法律要求所有的车辆都要有安全带。然而到了一九八○年代,只有百分之十的美国人会使用安全带。法律改变了这点。一九八四年,纽约成了第一个要求驾驶人系安全带的州。不久後,除了「不自由毋宁死」的新罕布夏州之外,所有的州都起而仿效,全国使用安全带的比率从百分之十骤升到百分之五十,足足增加了百分之四百。光是采用法律要求使用安全带,对人们驾驶安全习惯便产生重大的影响。
然而,有半数的美国人依然不系安全带。为了因应这种情况,各州开始策划强制执行活动,设计朗朗上口的标语,例如「系上它或吃罚单」。不想系安全带的人遭到警告,假如不配合这项新法的话,可能面临罚锾。罚款金额很低,大多数根本不到一百美元,尤其是和超速罚单相比,那类罚单基本上要高出许多。当局同时也播放公共服务宣导,显示未系安全带的逼真撞击测试假人,用来警告不系安全带可能会带来的可怕後果。汽车制造商也安装安全带警示警报器,提醒(或者其实是要惹恼)我们系好安全带。综合这些做法,现在有大约百分之九十的美国驾驶人及汽车乘客会系安全带,而且大部分都是自动系上。
现在让我们来设法分辨,这里有哪些行为机制起了作用。最前面两种很容易被忽略。事实就是,采用新法规大大地改变了行为。从行为的观点来看,这意味着两件事。首先,人们得知新法规为何,以及它们要求哪种行为。然而事情经常并非如此。许多法律密码依然不为人知,因此大部分都不曾产生效力。其次,单靠改变规则,人们便会开始改变行为。他们照做,尽管尚未出现明确的强制推动,因此他们对这个事实做出回应,只因为那是法律。於是,某种对法律的责任感及法律系统的正当性,在这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。
几种其他的行为机制也发挥了作用。透过制定罚款,法律使得人们害怕不系安全带的後果。然而,有趣的是罚款金额相当低,比超速罚单低得多了,而超速的罚款似乎不起作用。不知为何,这些低额罚款触发了预期的行为反应。
接着是透过公共讯息活动进行劝说,说服人们系安全带对他们有好处。这些活动的目的是把系安全带的决定,从外在动机(「我不想挨罚」)转变为内在动机(「这是为我自己好,所以我才不会受伤」)。
接下来是警示警报声。这些讨人厌的警报声为那些还没系上安全带的人,打造出一种实质的障碍。这在责任感之上添加了行为层面,对惩罚的恐惧,以及内在动机。假如那些全都不起作用,警示声会迫使人们投降。实际上,这些警示声会使得不系安全带驾驶变得非常困难,或者至少非常恼人。
当越来越多人开始系好安全带,使用安全带变得比不使用更寻常了。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变得更持续,因为人们开始受到他人影响。最後系安全带变成自动自发的习惯了。这种行为变得如此深入内化,以至於它不再是一种决定。我们几乎不会注意到自己正自动地遵守法律。
就这样:这就是成功结合法律及行为密码的范例。
在这个以及其他的案例中,我们可能看到某些介入,例如惩罚及公共讯息活动,不过法律密码塑造行为的其他方式,依然模糊不明。我们并未看到人们的责任感,或是他们如何看待法律系统的正当性。我们难以理解人们的动机为何,以及他们对公共讯息活动可能做何回应。我们并非总是知道人们如何察觉惩罚,以及对惩罚的恐惧如何塑造他们的行为。我们很少去思考人们受到他人多少的影响,或是实质障碍如何影响错误行为,更别提自动的型态如何接手,即便当我们认为自己在做有意识的理性决定。
为了改进我们的法律,让它们变得更有效率,我们需要了解行为密码。在这部分,社会科学是关键。几十年来的研究,发现了塑造人类对法律规则做出回应的行为机制。科学让看不见的行为密码现形了。它显示出我们的法律如何能塑造人们的动机,并且改造他们的情况以强化顺从,防止伤害。过去四十年来,科学见解彻底改革了我们对於人类如何表现,以及为何行为失当的理解。然而,科学依然无法受到法律的采纳。这些见解被锁在学术期刊付费墙之後,并且透过学术术语而晦涩难懂,有许多依然保持和行为密码本身一样,隐晦不明。
明明就没用,为什麽还是一直做
一九七五年,经济学家艾萨克.伊尔里奇(Isaac Ehrlich)发表了一篇论文,他严肃却适切地下标题为「死刑的吓阻效果:生与死的议题」。伊尔里奇使用计量经济模式来研究死刑是否影响谋杀率。伊尔里奇的研究结果归结为一个简单又经常被引用的结论:「在提及的期间,每年额外的死刑可能导致平均减少七或八起谋杀案。」对伊尔里奇来说,死刑具有明确的吓阻效果,而每次有人遭到处决,就能防止七到八起命案的发生。
伊尔里奇对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,为一个高度两极化辩论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清楚的答案。对美国的死刑来说,这份研究是场及时雨。从一方面来说,最高法院在此时暂停执行死刑,不过就另一方面而言,就在几年前,尼克森总统发表演说,竭力拥护死刑。毫不令人意外地,这份研究吸引了许多关注。研究结果发表之後,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甚至在一件最高法院案件,奎格对乔治亚案(Gregg v. Georgia)所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,使用这份研究结果,最後恢复了死刑判决。某位哥伦比亚法律教授在四十年後回顾时评论:「他的结论具有媒体金句及保险杆贴纸结合政治炸药的冲击力。」
然而,这其中有个问题。一九七○年代,就在伊尔里奇发表了他的研究成果之後,重要的学术文章及同侪评阅的期刊质疑他的方法与结论。学者指出这份研究在「他选取的样本期间及/或变数,以及他评估的谋杀案供应方程式及方程式的功能形态」方面,有其缺点。这些学者评论在一份由国内在科学议题上,独立人士及专家建议最重要的来源,国家研究委员会(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)所进行的研究中,甚至达到了最高点。这个委员会是由顶尖学者所组成,他们拥有各自不同的观点,不过集体负责对联邦政府、一般大众及社群,就科学研究结果的状态提供建议。它的报告在向大众公布之前,要经过一样拥有不同观点的外部独立专家缜密的检视。一九七八年,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,提出伊尔里奇的报告中一长串的瑕疵,并且质疑他的研究结果。这份报告的结论是,「现有的研究无法就死刑的吓阻效果提供有用的证据。」伊尔里奇的研究尽管在一九七○年代受到广泛使用,在几十年後依然失宠。
然而,从二○○○年代起,伊尔里奇的研究又再度兴起。大部分由经济学者进行的新研究做出相同的结论,表示死刑能吓阻犯罪。某份研究发现,一件死刑能遏阻高达三十二起谋杀案。不仅如此,另一份报告主张,死刑甚至能吓阻非理性犯罪,例如情杀。另一位经济学者甚至推断出,在有死刑的地方,像是罚款及监禁的非致命制裁,也具有增加的吓阻效果。也就是说,当死刑存在时,其他较轻的制裁开始更有效地吓阻犯罪。某份研究对这种新「吓阻」研究成果做出总结:「死刑的吓阻效果显然不确定,并且提供执行死刑做为日常犯罪的万灵丹。」
在一九七○年代,新研究再次引发了一场大混乱。各大报章杂志,包括《商业周刊》、《波士顿环球报》及《丹佛邮报》,惯常引述某份这类的研究,研究结论为每次死刑能防止五起命案,赦免及减刑则会增加谋杀案。支持死刑的团体开始像野火燎原般,散布这些研究。而且,就像在一九七○年代,新吓阻研究再次於死刑案件法庭上提出的法院之友意见书中,受到了引述。某份新吓阻研究的作者之一,乔安娜.薛波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,说明「有充分证据显示,每次执行死刑都会吓阻三到十八起的谋杀案」。
然而,同样在一九七○年代,新吓阻研究随即受到各大学者猛烈批评。某份评论该文献的严厉研究发现,这些研究经常仰赖「少许的门外汉说明及短短的几年时间」以及「来自删节时间范围的捏造结果」。这些研究遭到不适当的统计方法滥用,经常遗漏关键数据,并且无法解释其他影响谋杀率的主要因素,例如药物泛滥。或许最重要的是,新吓阻研究并未真正测试「吓阻」。它们永远无法直接测试潜在犯罪者是否因为害怕死刑,选择不去犯下谋杀罪。新吓阻拥护者从未检视过,执行死刑是否让原本想犯罪的人吓得不敢犯罪。正如一篇批判的报告中肯地说明:「我们并不清楚所知的潜在谋杀犯是否顾虑遭处死刑的风险:他们是否受到死刑条例的通过、州内执行死刑的数目,以及可能容易遭到判处死刑的谋杀罪特定类型等,诸多细节的影响?」
假如这样还不够,也有证据显示死刑带来更多犯罪。研究者不断发现,死刑具有「残忍化效应」,最後导致增加了命案。判处死刑的残忍激发了罪犯,将他们的暴力合理化。举例来说,有份研究发现执行死刑之後,杀害陌生人的谋杀率立刻增加。即便是薛波,这位经济学家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时,支持死刑的吓阻效果,但随後也做出结论,说明死刑可能导致这种残暴性。
就像在一九七○年代,这件事在一份国家研究委员会报告中再次达到高峰。这份新的国家研究委员会报告提出了不受欢迎又令人警惕的结论:「目前针对因命案判处死刑的效果,并未显示死刑是否减少或增加谋杀率,或者毫无效果。」
这一切显示的是行为密码有多复杂。要分离出更严厉惩罚的效果非常困难,因为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我们的行为。而且更重要的是,这些研究依然没有建立起不可或缺的完整因果链,证明真的有一般吓阻,也就是说潜在犯罪者真的决定不去犯罪,因为害怕他们看到其他人所得到的严厉惩罚。这会需要非常不同的数据,而不只是监禁及犯罪率,还要加上潜在犯罪行为者在一时兴起之下的知觉及决定。此外,这些研究是关乎每一种背景下的所有刑罚及惩戒类型,要统整归纳非常困难。举例来说,有一些证据显示,在一开始增加罚金能吓阻交通违规者;然而,没有科学证据显示出,更严厉的惩罚对企业犯法者能产生吓阻效力。
总的来说,没有确实证据显示,更严厉的惩罚能或不能吓阻犯罪行为。在吓阻效果及更严厉的惩罚和犯罪之间建立连结,是一件高度复杂、也需要特定背景的事。从更严厉的惩罚到犯罪决定的因果链,不可能完整建立。
我们只剩下令人大感挫折且具有多重可能解释的结论。选项之一是我们能说,我们就是不知道,科学无法证实更严厉的惩罚是否能达到吓阻作用。国家研究委员会在针对死刑的报告中,两度得到这种结论。最後得到这种结论的问题在於,大众辩论很可能会继续进行,既没有科学基础,也没有关於更严厉惩罚结果的科学怀疑。极有可能的是,关於更严厉惩罚的辩论会回到我们单纯的直觉感受:更严厉的惩罚当然必有吓阻效果。
较好的选择是清楚说明,针对较严厉惩罚的一般吓阻效果,缺少确实证据会导致什麽後果。这意味着合理的怀疑是,更严厉的惩罚本身会具有预期的吓阻效果。这种怀疑需要非常谨慎的研究,检视是否应该实施更严厉的惩罚,尤其是事关生与死或终身监禁。它至少意味着考虑增加惩罚的社会,应该收集所有能得到的证据,谨慎评估对犯罪的任何影响。正如贝卡里亚在二百五十年前所写的:「每一种不是出自绝对必须的惩罚,都是暴虐的。」
对於更严厉惩罚的正向作用产生怀疑,也意味着我们不能单看惩罚的严重性而已。我们必须基於人们在哪种条件下对制裁做出回应,从而进行评估。
(本文为《行为失控:为什麽人们会忍不住做坏事?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码》部分书摘)
书籍资讯
书名:《行为失控:为什麽人们会忍不住做坏事?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码》 The Behavioral Code: The Hidden Ways the Law Makes Us Better… or Worse
作者:Benjamin van Rooij、Adam Fine
出版:平安文化
日期: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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